148 行政計畫【都市計畫之「通盤檢討」】
主管機關變更都市計劃,行政法院認非屬於對特定人所為之行政處分,人民不得對之提起行政訴訟。
都市計畫之「通盤檢討」釋字一四八號認為非行政處分,人民不得對之提起行政訴訟。

156 行政計畫【都市計畫之「個別變更」】
主管機關變更都市計畫,係公法上之單方行政行為,
如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利、利益或增加其負擔,即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
其因而致特定人或可得確定之多數人之權益遭受不當或違法之損害者,自應許其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本院釋字第一四八號解釋應予補充釋明。

都市計畫之「個別變更」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自應許其提起行政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茲救濟。

211 平等原則
憲法第七條所定之平等權,係為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

269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團體或個人具有被告當事人能力。
依法設立之團體,如經政府機關就特定事項依法授與公權力者,
以行使該公權力為行政處分之特定事件為限,有行政訴訟之被告當事人能力。

287 法規不溯及既往原則-3句詩
前後釋示不一致時,在前釋示並非當然錯誤,
於後釋示發布前,依前釋示所為處分已確定者,
除前釋示卻有違法之情形外,不受後釋示影響。

290 行政處分對各類法院的拘束效力
處分如果在行政機關做成後,會不會對民事法院產生拘束效力呢?
如果有拘束效力:表示民事法院不能審查該行政處分。(構成要件效力不能加以審查)
實際上,民事法院也會加以審查。

釋字290對此並未直接表示意見。

※另外補充說明:
1.VA對行政法院無拘束力。
2.VA對刑事法院有無拘束力呢?有肯定說與否定說,兩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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