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3 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不因其用語、形式以及是否有後續行為或記載不得聲明不服之文字而有異。
【所以,是不是行政處分屬實質認定,而非形式認定。】

426 ⊙特別公課  
空污費(空氣污染防制費)。

432 明確性原則
【明確性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 
 
436 比例原則  
首度開始使用「比例原則」之用語。

443 層級化法律保留
(審查對象、
審查密度=規範密度)  
役男出境管理辦法
(限制役男出境)
※層級化法律保留中應想到:
地方自治法規應該如何加以定位?

448  公法&私法二元區分  
行政機關代表國庫出售或出租公有財產,並非行使公權力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即非行政處分,而屬私法上契約行為,當事人若對之爭執,自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

455   
軍人為公務員之一種,自有依法領取退伍金、退休俸之權利,獲得依法以其軍中服役年資與任公務員之年資合併計算為其退休年資。(不因義務役或志願役而有所差別)

457 榮民配耕
(私法性質的給付行政)
【平等權適用於私經濟行政(國庫行政、私法性質的給付行政)。】  
受配耕榮民與國家之間,係成立「私法上的使用借貸之法律關係」,土地使用完要還給國家。
=私法性質的給付行政,適用平等原則。
(沒有講說基本權利可以適用到各種態樣的私經濟行政,不能自己擴張解釋大法官沒有解釋的部份。)

466 公務人員保險
(公法性質的給付行政)
※(八字箴言)本質上為公法上爭議,卻向民事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選罷、道交、國賠、社維。  
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得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之審判。
至於訴訟救濟應循普通訴訟程序抑或依行政訴訟程序為之,則由立法機關依職權衡酌訴訟案件之性質及既有訴訟制度之功能等而為設計。
公務人員保險為社會保險之一種,具有公法性質,關於公務人員保險給付之爭議,自應尋行政爭訟程序解決。

467 省是否仍屬公法人?  
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未喪失,惟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亦不具備自主組織權,自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
若未規劃國家或縣市等地方自治團體之事項,而屬省之權限且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於此限度內,省自得具有公法人資格。

469 保護規範理論  
法律規定之內容非僅屬授予國家機關推行公共事務之權限,而其目的係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且法律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事項規定明確,該管機關公務員依此規定對可得特定之人所負作為義務已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猶因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致特定人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被害人得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

474 民法規定在行政法之類推適用  
公務人員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於保險事故發生時,有依法請求保險金之權利,該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法律定之,屬於憲法上法律保留事項。
公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考試院、行政院訂定之行政命令)逕行規定時效期間,與上開意旨不符,應不予適用。
在法律未明定前,應類推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撫卹法等關於退休金或撫恤金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之規定。
至於時效中斷及不完成,於相關法律未有規定前,亦應類推適用民法之規定。
-->當某公法之規定有所欠缺時,應先參酌釋字474意旨:應先類推適用性質相接近之公法,唯當性質相近之公法均無規定時,始得類推適用民法。

476 比例原則  
【完整描繪出比例原則之圖像】

比例原則四個子原則:
1.目的正當+德國模式那三個子原則(2.適合原則3.必要原則4.狹義比例原則=均衡原則,2、3、4亦即行政程序法第七條之比例原則三個子原則。)

故,比例原則應涵蓋「目的正當」、「手段是何姓」、「手段必要性」、「限制妥當性」等四個派生原則才算完整。

485 眷村改建-給付行政比例原則之適用(禁止給予過度的照顧)  
比例原則不只適用予干涉行政,也適用於給付行政。
比例原則:禁止過度、禁止不足。
考慮手段與目的之間的關係,不能過度也不能不足。
眷村改建、眷戶承購住宅補助也要注意比例原則,惟鑒於國家資源有限,必須考量國家之經濟及財政狀況,不得超越達成目的所需必要限度而給予明顯過度之照顧。

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

491 
1.免職處分
2.明確性原則
3.正當法律程序
4.免職處分應於確定後方得執行  
【超級補的491號解釋,四大重點】
一.公務人員免職之懲處處分,實質上屬於懲戒處分。
二.(法律)明確性原則:
  三個子原則
  1.可理解:其意義需非難以理解。
  2.可預見:受規範者可預見其行為的可罰性、法律效果。
  3.可審查:可經由司法加以審查。
《※注意:明確性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與授權明確性原則的區分》
三.正當法律程序:
  1.公正決議義務:機關內部組成立場公正之委員會決議。
  2.聽審權之保障:給予受處分人陳述及申辯。
  3.附記理由:處分書應附記理由。
  4.教示制度:表明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
四.免職處分應於確定後方得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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